(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考核管理工作,明确系统运行维护职责,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行为,落实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6〕160号)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是指使用卫星定位技术、无线传输技术和地理信息技术,实时记录和传输道路运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数据,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和指挥调度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由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组成。根据使用对象和功能定位不同,监控平台分为行业服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
行业服务平台指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设,对企业运输车辆和企业监控平台进行监管,并向我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监管信息服务的系统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总平台)。
企业监控平台指借助卫星定位装置对接入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实时安全动态监控的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分为企业自建监控平台、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
我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应用和管理,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我区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系统平台建设
第五条 自治区总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四)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经交通运输部公告。
(五)能满足自治区、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相应的监管用户和权限设置要求。
(六)能满足相应查询功能要求。
1.能根据企业关键字等查询企业基础信息、车辆基础资料、驾驶员基础资料、动态监控负责人和监控员、企业监控平台运营企业基础信息及其管理负责人、管理员信息等。
2.能根据企业或车牌关键字、时段(年、季度、月、日、时、分)等查询车辆基础资料、技术档案信息、报警记录及其处理结果信息等。
3.能根据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从业资格证号等查询驾驶员基础资料、驾驶报警记录及其系统平台处理结果信息等。
(七)能实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调取系统相应数据的功能。
第六条 企业监控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四)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经交通运输部公告。
(五)通过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备案审查和发布备案通告。
(六)能与自治区总平台完成数据对接,能实现车辆的动态监控数据实时交换。
(七)电子地图、数据库、网络、监控设备、存储和平台管理人员能达到所需要提供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需求。
(八)应具备以下功能:
1.信息录入功能。能在线录入或记录相应信息:
(1)企业基础信息,动态监控负责人、监控员信息等。
(2)企业监控平台运营企业基础信息,管理负责人、管理员信息等。
(3)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
(4)系统平台处理结果信息等。
2.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反映车辆的运行状况。
3.报警功能。能实现相应报警功能,弹出报警提示框,发出语音报警提示,自动生成报警记录,并能离线接收。
(1)超速报警。既能按不同道路等级路段设置超速报警默认值,又能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分路段、分时段设置超速报警限值。
(2)疲劳驾驶报警。能通过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平台录入信息识别驾驶员身份,记录车辆连续行驶时间和累计行驶时间、驾驶员个人连续驾驶时间和累计驾驶时间,按规定分时段设定疲劳驾驶报警限值。
(3)偏移线路报警。能设定禁入、禁出电子监控围栏,分时段设置偏移规定线路报警限值。
(4)特殊时段行驶报警。能设置车辆特殊时段行驶报警限值。
(5)定位装置异常报警。能实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信号异常、非正常断线、故障等情况自动报警。
4.警示通知功能。能向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发送语音、短信警示通知。
5.查询功能。
(1)能根据企业或车牌关键字、时段(年、季度、月、日、时、分)等查询车辆基础资料、报警记录及其系统平台处理结果信息等。
(2)能根据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从业资格证号等查询驾驶员基础资料、驾驶报警记录及其系统平台处理结果信息等。
6.统计分析功能。对录入信息、报警记录、报警系统平台处理结果或记录及里程等车辆运行数据具有相应的统计和排序、类比等分析功能,能实现人工选择字段自动生成统计表格。
7.通报功能。能在平台内发布文字通报信息,并能向自治区总平台发送。
8.轨迹回放功能。具有车辆运行轨迹回放功能。
9.图像无线传输功能。具备拍照功能,可实时无线传输车辆内部的监控图像。
10.其他功能。
(九)能满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随时或定期调取系统数据要求。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五)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经交通运输部公告。
(六)满足驾驶员身份识别、报警语音提示、接收平台语音、短信警示通知等功能要求。
第三章 系统平台备案
第八条 在广西境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监控服务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必须向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企业监控平台备案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具有自主管理或托管的服务器、存储设备和网络设备。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设备照片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四)通过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提供证明材料,验证原件,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提供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其经营服务范围必须在广西境内合法有效,验证原件,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提供接入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格式条款应符合合同法规定,包括服务的项目、种类、服务费标准、收取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按照《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提供以下服务承诺:
1.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卫星定位装置、监控平台软件安装、维护、培训服务和接入车辆的监控服务。
3.向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更换监控平台及相关后续服务。
4.将所服务的道路运输车辆定位数据按要求上传,保证企业监控平台与自治区总平台交互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5.由本公司直接与运输企业(或经营者)签订服务合同,提供7x24小时客户人工坐席技术服务,对所提供的设备实行就近维修,在所服务的地级市辖区内设有售后服务机构。
6.系统平台出现问题时,及时响应。平台链路出现问题在2小时内解决,对于发生在我区境内卫星定位装置的故障,须在接到运输企业通知后48小时内维修或者更换完毕,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24小时内维修或者更换完毕。免费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服务单位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数的5%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备件。
(八)申请备案的监控平台,申请主体应为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所有权拥有人,应使用通过部颁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卫星定位装置。
(九)具有广西境内工商注册登记的本地服务机构,提供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提供证明和承诺材料,验证营业执照原件,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十)广西本地服务机构应具有固定办公场地,建有大屏幕显示监控服务设备。提供自有办公场所产权证明原件扫描件或者租赁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提供大屏幕显示监控服务设备照片,并加盖公章。
(十一)广西本地服务机构应具有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提供人员配备及相关材料,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十二)广西本地服务机构应具备并严格执行以下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提供证明材料,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使用、培训及管理制度。
2.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3.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4.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十三)经办人授权文件。
第九条 在广西境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监控服务的企业自建监控平台,必须以运输企业作为申请主体向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企业监控平台备案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具有自主管理或托管的服务器、存储设备和网络设备。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设备照片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四)通过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提供证明材料,验证原件,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按照本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提供以下服务承诺:
1.为本企业提供卫星定位装置、监控平台软件安装、维护、培训服务和接入车辆的监控服务。
2.保证企业监控平台与自治区总平台交互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3.本企业提供更换监控平台及相关后续服务。
4.按要求将本企业的道路运输车辆定位数据上传。
(六)申请备案的企业自建监控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申请主体应为所有权拥有人或其母公司,应使用通过部颁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卫星定位装置。
(七)提供监控平台所有权拥有人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提供证明材料,验证营业执照原件,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八)具有固定办公场地,建有大屏幕显示监控服务设备。提供自有办公场所产权证明原件扫描件或者租赁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提供大屏幕显示监控服务设备照片,并加盖公章。
(九)具备专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提供人员配备及相关材料,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十)完善并严格执行以下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提供证明材料,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使用、培训及管理制度。
2.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3.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4.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十一)经办人授权文件。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