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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6-07-12 00:00
国发〔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部分项)
113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认定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
114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颁发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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