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运管处: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等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桂编办函〔2016〕424号)相关规定,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不断提高,经研究,定于2017年5月至8月开展2016年度全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区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驾培机构(不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性教练场)。
二、考核工作安排
(一)上报考核方案及初评阶段(5月8日至6月15日)。
1.请各市运管处5月19日前将本市2016年度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方案上报我局。
2.各驾培机构撰写2016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自查报告,并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整理装订好相关资料备查。
3.各县(区)运管所在6月15日前按照《2016年度广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附件2)完成对本辖区驾培机构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初评,并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附件3)。
(二)实地考核及公示阶段(6月16日至8月3日)。
1.6月16日至7月27日,各市运管处组织考核小组对本辖区驾培机构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复评,完成评分工作。同时,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2.7月28日至8月3日,各市运管处公示本辖区驾培机构2016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情况,并根据反馈意见调整、修正,形成正式考核结果。
3.考核期间,我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市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抽查。
(三)考核结果上报阶段(8月4日至11日)。
各市运管处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并填入《2016年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息及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4,以下简称《汇总表》),于8月11日前将本辖区2016年度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总结和《汇总表》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我局。
(四)我局汇总各市上报的2016年度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区驾培行业及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市运管处要将本市驾培机构考核结果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考核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考核小组,确定专人负责,按时完成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考核指标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1号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2号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制定。
(三)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要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核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涉及加分的项目,应有实物体现或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提供材料单位的公章。
(四)驾培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2016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不合格。
1.驾培机构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被限期整改而逾期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
2.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
3.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致使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考评等级为优秀(90分—115分)、良好(80分—89分)、合格(70分—79分)和不合格(70分以下)四个等级。对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驾培机构2016年度不予评优评先。
(六)各市运管处应把本辖区各驾培机构2016年度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记录在驾培机构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内。
(七)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考核人员在考核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利用职权牟利或侵害驾培机构合法权益。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梁宇,0771—2115363;电子邮箱:ygjzyjn@163.com。
附件: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
2.2016年度广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
4.2016年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息及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7年4月6日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等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桂编办函〔2016〕424号)相关规定,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不断提高,经研究,定于2017年5月至8月开展2016年度全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区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驾培机构(不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性教练场)。
二、考核工作安排
(一)上报考核方案及初评阶段(5月8日至6月15日)。
1.请各市运管处5月19日前将本市2016年度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方案上报我局。
2.各驾培机构撰写2016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自查报告,并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整理装订好相关资料备查。
3.各县(区)运管所在6月15日前按照《2016年度广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附件2)完成对本辖区驾培机构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初评,并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附件3)。
(二)实地考核及公示阶段(6月16日至8月3日)。
1.6月16日至7月27日,各市运管处组织考核小组对本辖区驾培机构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复评,完成评分工作。同时,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2.7月28日至8月3日,各市运管处公示本辖区驾培机构2016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情况,并根据反馈意见调整、修正,形成正式考核结果。
3.考核期间,我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市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抽查。
(三)考核结果上报阶段(8月4日至11日)。
各市运管处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并填入《2016年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息及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4,以下简称《汇总表》),于8月11日前将本辖区2016年度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总结和《汇总表》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我局。
(四)我局汇总各市上报的2016年度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区驾培行业及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市运管处要将本市驾培机构考核结果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考核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考核小组,确定专人负责,按时完成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考核指标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1号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2号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制定。
(三)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要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核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涉及加分的项目,应有实物体现或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提供材料单位的公章。
(四)驾培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2016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不合格。
1.驾培机构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被限期整改而逾期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
2.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
3.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致使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考评等级为优秀(90分—115分)、良好(80分—89分)、合格(70分—79分)和不合格(70分以下)四个等级。对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驾培机构2016年度不予评优评先。
(六)各市运管处应把本辖区各驾培机构2016年度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记录在驾培机构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内。
(七)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考核人员在考核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利用职权牟利或侵害驾培机构合法权益。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梁宇,0771—2115363;电子邮箱:ygjzyjn@163.com。
附件: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
2.2016年度广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
4.2016年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息及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