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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

2012-07-26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
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的友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和道路客货运输的发展,就实施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以下简称“《中越两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和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的议定书》,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议定书适用于两国商用运输车辆和公务车辆通过两国商定的相互开放的边境口岸和公路的跨境运输。
第二条  术语解释
    本议定书所提到的下列术语应该理解为:
    (一)“主管机关”
    中国方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及其授权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越南方面:指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
    (二)“运输车辆”:在货物运输中指载货汽车、挂车、半挂车和牵引车;在旅客运输中指用于运输人员及其行李的载客汽车。
    (三)“公务车辆”:指各级党政机关、团体等单位执行公务的车辆。
    (四)“定期旅客运输”:以缔约双方的运输车辆承担的,按缔约双方事先商定的行车路线、班车及行车时刻表、始发站和终到站及中途停车站点的运输。
    (五)“不定期旅客运输”:所有其他种类的旅客运输。
    (六)“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下简称“行车许可证”):运输车辆和公务车辆在中越两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活动和公务活动时行驶的通行凭证。
    (七)“点到点直达运输”:按照缔约双方确定的运输线路从缔约一方的某一地点到缔约另一方某一地点的汽车运输。
第二章  行驶范围、出入境口岸和运输线路
第三条  行驶范围
     一、缔约双方同意,允许具有行车许可证的运输车辆在两国间从事点到点直达运输活动。上述运输车辆必须经同一口岸出入境(旅游客车和包车除外)。
    二、运输车辆应在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商定的运输线路上行驶。
    三、缔约一方的公务车进入缔约另一方境内需按照邀请方指定的口岸、线路行驶,并遵守缔约另一方关于入境机动车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  出入境口岸和运输线路
    一、具有行车许可证的运输车辆出入境口岸见附表1。
    二、如需在两国政府已批准开放的其它口岸从事《中越两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规定的运输,由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商定。
    三、运输线路见附表2和附表3。
    四、除第三款规定的运输线路外,新增运输线路由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商定。
第三章  行车许可证、运输工具和司乘人员
第五条  行车许可证
    一、行车许可证分为以下7种:
    A种行车许可证(粉红色),用于两国边境地区的定期旅客(含游客)运输车辆,当年多次往返有效;
    B种行车许可证(浅兰色),用于两国边境地区的不定期旅客(含游客)运输和公务车辆,当年1次往返有效;
    C种行车许可证(浅黄色),用于两国边境地区的货物运输车辆,当年1次往返有效;
    D种特别行车许可证(深黄色),用于两国间危险货物运输和超限货物运输车辆,当年1次往返有效;
    E种行车许可证(白色),用于两国超出边境地区的定期旅客(含游客)运输车辆,当年多次往返有效;
    F种行车许可证(白色),用于两国超出边境地区的不定期旅客(含游客)运输和公务车辆,当年1次往返有效;
    G种行车许可证(白色),用于两国超出边境地区的货物运输车辆,当年1次往返有效。
    二、行车许可证的式样和使用管理制度由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商定。
    三、缔约一方主管机关为本国运输车辆发放行车许可证(D种除外)。
    四、缔约双方主管机关每年商定并交换行车许可证(D种除外)。
    五、消防车、救护车、救险和人道救助车等运输车辆无需取得行车许可证。
    六、缔约双方从事国际运输的车辆,每班次时限从入境之日起不能超过30天。若有正当理由在期限内无法返回,经对方主管机关同意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10天。
第六条  车辆及其证件
    一、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必须符合进入国的技术标准。
    二、缔约一方的运输车辆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行驶,应随车携带以下有效证件:
    (一)对于客运车辆:
    1.行车许可证;
    2.车辆行驶证;
    3.技术安全检验凭证和环保凭证;
    4.车辆号牌;
    5.旅客名单(定期旅客运输车辆,需由车站确认);
    6.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凭证;
    7.旅客运输合同(指包车客运车辆)或所在国家旅行社所确认的旅游行程(指旅游客运车辆);
    8.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对车辆出入境要求填报的相关单据。
    (二)对于货运车辆:
    1.行车许可证;
    2.车辆行驶证;
    3.技术安全检验凭证和环保凭证;
    4.车辆号牌;
    5.货票;
    6.货物海关申报单;
    7.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凭证;
    8.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对车辆出入境要求填报的相关单据。
    (三)对于其他运输车辆:
    1.行车许可证(第五条第五款所规定的无须持有许可证的车辆除外);
    2.车辆行驶证;
    3.技术安全检验凭证和环保凭证;
    4.车辆号牌;
    5.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凭证;
    6.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对车辆出入境要求填报的相关单据。
第七条  国籍识别标志
    缔约双方的运输车辆,除悬挂车辆号牌外,均须张贴和悬挂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国籍识别标志应置于车辆前方和后方醒目位置。缔约双方运输车辆的国籍识别标志如下:
    中国:CHN
    越南:VN
第八条  司乘人员证件
    一、缔约一方的汽车驾驶人,应持有并随身携带与其开行的车辆类别相符的本国机动车登记证件和与其驾驶的车辆类型相符的本国驾驶证。
    二、司乘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护照、签证或根据两国政府协议规定的其他出入境证件及国际旅行健康证书等证件。
第九条  证件语言
    上述一切证件应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对方国家官方语言,或本国官方语言和英语印制。若证件无对方国家官方语言文字或英语,则须提供由本国主管机关使用对方国家官方语言文字出具的译文。
第四章  旅客运输
第十条  一般规定
    一、缔约双方的承运企业应按照缔约双方主管机关确定的运输线路协商车站、停车地点、行车时刻表、票价等事项,在双方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进行开发、组织运输活动。
    二、缔约双方承运企业有责任列出本运次所载旅客名单,并自觉接受有关检查机关的核查。旅客名单表的样式由本国主管机关确定并通报给对方主管机关。
    三、定期旅客运输实行车票制度,不定期旅客运输(含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实行包车票制度。车票和包车票用中越两种文字印制。
    四、公务车辆行车许可证由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凭缔约另一方各级国家党政机关、团体等单位的邀请函发放。
第十一条  随身免费行李和超重行李收费
    旅客乘坐客运车辆每人允许随身携带免费行李重量为20公斤。超出上述标准,允许承运人对行李超重部分收费,但超重部分的行李每公斤收费不能超过成人旅客客票价格的2%。
第十二条  运    费
    一、定期旅客运输票价由承运人报本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不定期旅客运输运费由承运人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确定,但须符合本国有关法律规定,防止垄断。
第五章  货物运输
第十三条  一般规定
    一、缔约双方的承运企业应按照缔约双方主管机关确定的运输线路开发、组织运输活动。
    二、缔约一方运载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或外廓尺寸、载质量超过缔约另一方规定的运输车辆在取得缔约另一方D种特别行车许可证前,应获得缔约双方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或超限货物运输的许可,并自觉接受有关检查机关的核查。
    对于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在出入境前双方要相互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后才能出入境,车辆要有明显标志,并自觉接受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核查。
    三、D种特别行车许可证由承运人向缔约另一方的主管机构申领。
    四、从事货物运输的运输车辆须接受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没有D种特别行车许可证的超限车辆不得出入境,超载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卸载措施,卸载与货物保管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六章  出入境检查与运输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出入境监管检查
    一、对于口岸通关手续(包括海关、边防检查、检验检疫手续等),缔约双方有双边或多边协议的,按双边或多边协议执行;无双边或多边协议的,按各自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已取得行车许可证的车辆及其载运的人员、货物、行李物品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应符合缔约另一方对车辆、货物、行李物品的检查监管规定和对人员的管理规定。
    三、缔约双方的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管理机关应协商采取便利措施,提高对出入境人员、车辆及货物的查验工作效率。对运送危重病人、旅客及运输动物和鲜活易腐货物的冷藏车辆以及紧急情况下需要优先通关的车辆应予优先查验放行。
第十五条  运输市场管理
    一、缔约双方应在出入境口岸设立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查验行车许可证、车辆国籍识别标志、有关运输单证、超载超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查和维护口岸运输市场秩序。
    二、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应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缔约一方如发现缔约另一方的承运企业、运输车辆和司乘人员在其境内运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据本国法律进行处理,并通过主管机关或口岸运输管理机构通报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或口岸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必要的服务和援助
    一、缔约一方的司乘人员、旅客以及运输车辆在缔约另一方遇到困难需要对方提供援助时,缔约另一方应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援助。
    二、当缔约一方的人员、车辆在缔约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时,发生事故地主管机构应提供所有可能的协助,并尽快报告本国主管部门,及时通报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交通事故根据事故发生地一方法律和有关规定解决。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缔约双方有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及时处理。
    三、缔约一方应为缔约另一方从事两国间汽车运输的司乘人员尽可能办理一年多次有效乘务签证提供便利。
第七章  其他条款
第十七条  税费互免
    缔约双方互免承运人的运输管理费、公路养护费、汽车车辆使用税,以及运输收入和利润所得税。但缔约双方依法批准缴纳的公路、桥梁、隧道的车辆通行费及其他税费除外。
第十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
    缔约一方的运输车辆和公务车辆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前,运输企业和公务车辆所属单位应办理缔约另一方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第十九条  信息交换
    一、缔约双方的主管机关应相互通知对方其所发证书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如缔约一方主管机关不认可缔约另一方的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参与国际汽车运输活动,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具体理由。
    二、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应当定期交流各自从事旅客运输或货物运输的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信息并定期更新,包括交通违法与肇事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磋商机制
    一、缔约双方建立定期国际汽车运输磋商制度,每年举行一次例会,会议轮流在中国和越南举行。必要时,应缔约一方的要求可举行临时会议,而此缔约方则为此次会议的东道国。
    二、会议由缔约双方相关部门代表参加。
    三、会议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和评估《中越两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及本议定书的实施;
    (二)提出修改、补充《中越两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及本议定书各项条款的建议;
    (三)协调解决《中越两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及本议定书解释与实施时所引起的争议;
    (四)协商新增运输线路、运输车辆和行车许可证数量。
第二十一条   修正与补充
    一、缔约任一方均可提出对本议定书的修正案。该修正案须经过缔约双方同意。
    二、缔约任一方主管机关对本议定书的附表均可提出修改建议。该建议经过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生效与实施
    一、缔约双方应相互通知完成使本议定书生效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本议定书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生效。自本议定书生效之日,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两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的议定书》随之终止。
    二、本议定书的有效期与《中越两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有效期相同。
    经缔约双方各自授权,下列代表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越南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盛霖)                                                                 (丁罗升)

 

附表1:国际道路运输车辆通行口岸 

序号 中 国 口 岸 越 南 口 岸
1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 (广宁省)芒街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友谊关 (谅山省)友谊
3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邦 (高平省)茶岭
4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口 (高平省)驮隆
5 (云南省)金水河 (莱州省)马鹿塘
6 (云南省)天保 (河江省)清水
7 (云南省)河口 (老街省)老街
 
 
附表2:已开通的客货运输线路
 
一、十条客运线路
1.防城港—东兴口岸(中国)—芒街口岸(越南)—先安;
2.南宁—东兴口岸(中国)—芒街口岸(越南)—下龙;
3.桂林—东兴口岸(中国)—芒街口岸(越南)—下龙;
4.北海—东兴口岸(中国)—芒街口岸(越南)—下龙;
5.凭祥—友谊关口岸(中国)—友谊口岸(越南)—谅山;
6.龙州—水口口岸(中国)—驮隆口岸(越南)—高平;
7.崇左—水口口岸(中国)—驮隆口岸(越南)—高平;
8.个旧—河口口岸(中国)—老街口岸(越南)—保安—文盘;
9.蒙自—河口口岸(中国)—老街口岸(越南)—保安—文盘;
10.个旧—河口口岸(中国)—老街口岸(越南)—沙巴。
二、六条货运线路
1.防城港—东兴口岸(中国)—芒街口岸(越南)—先安;
2.凭祥—友谊关口岸(中国)—友谊口岸(越南)—谅山;
3.龙州—水口口岸(中国)—驮隆口岸(越南)—高平;
4.个旧—河口口岸(中国)—老街口岸(越南)—保安—文盘;
5.蒙自—河口口岸(中国)—老街口岸(越南)—保安—文盘;
6.个旧—河口口岸(中国)—老街口岸(越南)—沙巴。


附表3:新增的客货运输线路
 
1.昆明—河口口岸(中国)—老街口岸(越南)—河内—海防;
2.南宁—友谊关口岸(中国)—友谊口岸(越南)—河内;
3.文山—天保口岸(中国)—清水口岸(越南)—河江—宣光;
4.南宁—东兴口岸(中国)—芒街口岸(越南)—下龙—海防;
5.崇左—友谊关口岸(中国)—友谊口岸(越南)—河内—下龙;
6.昆明—蒙自—金水河口岸(中国)—马鹿塘口岸(越南)—莱州;
7.深圳—友谊关口岸(中国)—友谊口岸(越南)—河内;
8.昆明—文山—天保口岸(中国)—清水口岸(越南)—河江—宣光;
9.桂林—友谊关口岸(中国)—友谊口岸(越南)—谅山—河内;
10.百色—靖西—龙邦口岸(中国)—茶岭口岸(越南)—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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