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函运〔2012〕27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修改中越汽车运输协定的议定书》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实施中越汽车运输协定的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实施中越汽车运输协定的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广东、广西、云南省(区)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修改中越协定议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实施中越协定议定书》)已于2011年10月11日由我国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和越南交通运输部部长丁罗升分别代表中越两国政府签署。
目前,我国外交部与越南外交部就《修改中越协定议定书》和《实施中越协定议定书》生效一事相互照会,分别通知对方各自已完成《修改中越协定议定书》及《实施中越协定议定书》生效内部法律程序。
根据《修改中越协定议定书》第十条规定和《实施中越协定议定书》第二十二条规定,《修改中越协定议定书》和《实施中越协定议定书》自2012年2月17日起生效。1997年6月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两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的议定书》同时终止。
特此通知。
附件:1./Data/files/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的议定书.doc
2./Data/files/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的议定书.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