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以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的规定,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同意,决定注销我区范围内原核发(配发)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所属车辆均为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请有关单位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由发证机构负责核对车辆档案后,在本单位官方网站或当地媒体公告注销其《道路运输证》(无官方网站的单位,可以申请在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官网上公告注销), 并在广西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注销。
二、所属车辆均为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由发证机构核对无误后,在本单位官方网站或当地媒体公告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无官方网站的单位,可以申请在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官网上公告注销),并在广西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注销。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