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道运客〔2015〕17号 |
各市运管处:
为加强我区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推进道路客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原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294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及<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5号)和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客运站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道运客〔2007〕14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定于2015年3月至6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14年度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汽车客运站信誉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的道路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
二、考核周期和记分标准
(一)考核周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各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按照《2014年度广西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1)记分,并按照原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294号)等有关规定评定质量信誉等级;客运站的信誉考核按照《2014年度广西汽车客运站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2)记分,并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客运站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道运客〔2007〕148号)的有关规定评定信誉考核等级。
(三)根据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客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发工作的通知》(桂道运客〔2014〕153号)的要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对辖区道路客运经营者资质条件特别是自有营运客车数量进行核查,督促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客运企业进行整改。2015年4月24日前未完成整改的客运企业,其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不能评为“AAA”。
三、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各市运管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客运企业和客运站的考核工作。
(二)各客运企业、客运站要按要求建立相应的考核档案,对2014年度的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及时向所在地县运管所(局)或市运管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本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考核相关材料。
(三)在异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客运企业,要按照考核要求将分公司、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复印件、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县运管所(局)或市运管处,由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县运管所(局)或市运管处对有关企业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报企业总公司、母公司所在地县运管所(局)或市运管处。
(四)我局视情况对部分市、县的客运企业和客运站考核工作进行抽查。
四、考核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请各客运企业和客运站于2015年4月24日前按要求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按要求报送材料。
(二)请各市运管处按照要求进行考核、公示后,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以下材料报我局:
1.考核工作总结;
2.《2014年度广西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和《2014年度广西汽车客运站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
3.三级以上客运企业和一、二级客运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我局汇总各市报送结果后在我局门户网站公示2014年度三级以上客运企业和一、二级客运站的拟定考核结果,并根据公示反馈情况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确定后我局将在我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同时上报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五、工作要求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具体的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客观、公正、准确地开展考核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考核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考核结果的,应撤销对相关企业的考核结果并重新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考核工作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
请及时将上述文件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并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及电话:汤辉,0771—2115391,2824135(传真);电子邮箱:gxkyk@126.com。
附件: 1.2014年度广西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docx
2.2014年度广西汽车客运站信誉考核记分标准.docx
3.2014年度广西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docx
4.2014年度广西汽车客运站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5年3月17日
为加强我区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推进道路客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原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294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及<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5号)和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客运站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道运客〔2007〕14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定于2015年3月至6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14年度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汽车客运站信誉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的道路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
二、考核周期和记分标准
(一)考核周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各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按照《2014年度广西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1)记分,并按照原交通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294号)等有关规定评定质量信誉等级;客运站的信誉考核按照《2014年度广西汽车客运站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2)记分,并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客运站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道运客〔2007〕148号)的有关规定评定信誉考核等级。
(三)根据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客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发工作的通知》(桂道运客〔2014〕153号)的要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对辖区道路客运经营者资质条件特别是自有营运客车数量进行核查,督促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客运企业进行整改。2015年4月24日前未完成整改的客运企业,其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不能评为“AAA”。
三、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各市运管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客运企业和客运站的考核工作。
(二)各客运企业、客运站要按要求建立相应的考核档案,对2014年度的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及时向所在地县运管所(局)或市运管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本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考核相关材料。
(三)在异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客运企业,要按照考核要求将分公司、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复印件、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县运管所(局)或市运管处,由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县运管所(局)或市运管处对有关企业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报企业总公司、母公司所在地县运管所(局)或市运管处。
(四)我局视情况对部分市、县的客运企业和客运站考核工作进行抽查。
四、考核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请各客运企业和客运站于2015年4月24日前按要求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按要求报送材料。
(二)请各市运管处按照要求进行考核、公示后,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以下材料报我局:
1.考核工作总结;
2.《2014年度广西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和《2014年度广西汽车客运站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
3.三级以上客运企业和一、二级客运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我局汇总各市报送结果后在我局门户网站公示2014年度三级以上客运企业和一、二级客运站的拟定考核结果,并根据公示反馈情况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确定后我局将在我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同时上报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五、工作要求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具体的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客观、公正、准确地开展考核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考核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考核结果的,应撤销对相关企业的考核结果并重新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考核工作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
请及时将上述文件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并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及电话:汤辉,0771—2115391,2824135(传真);电子邮箱:gxkyk@126.com。
附件: 1.2014年度广西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docx
2.2014年度广西汽车客运站信誉考核记分标准.docx
3.2014年度广西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docx
4.2014年度广西汽车客运站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