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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运力发展工作的通知

2015-04-30 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运力发展工作的通知
 
桂道运客〔2015〕36号
 各市运管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运力调控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390号)和我局《关于我区道路客运行业应对高铁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桂道运客〔2014〕155号)等规定,经2015年4月24日我局客运行政审批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开展2015年全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运力发展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计划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进一步加强我区道路客运运力的宏观调控,继续实施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运力年度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运力发展计划”)。鉴于目前全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运力整体趋于饱和,加上高铁、民航等其他运输方式快速发展,为避免经营者盲目发展运力,造成公共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明确以下指导意见:
    (一)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及变更
    1.严格控制增加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范围。
    2.根据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适度发展省际市际包车客运运力(即增加省际市际包车车辆数量)。
    (二)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
    1.严格控制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
    (1)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道路客运、危货运输安全生产整治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4〕179号)的规定,不再审批新的单程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线;对于与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平行的客运班线,不再审批新增运力;因实载率低或矛盾较大等原因未纳入2014年运力发展计划的班线申请,不再申报2015年运力发展计划。
    (2)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的起讫点应在县城城区或者城市市区,原则上不审批起讫地在乡镇的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因毗邻等特殊情况,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的起讫地需要在乡镇的,必须具有等级客运站,同时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号)、《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5〕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桂交安监发〔2015〕22号)关于“对于新增农村客运班线,县级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农村客运线路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对拟开通农村客运线路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车辆技术条件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形成联合审核报告,作为农村客运班车开通的依据”的要求执行,在向我局上报运力发展计划申请前开展审核工作并提交联合审核报告。
    (3)鼓励在营的道路客运班线通过变更起讫地、途经路线、站点等原许可事项满足群众的出行需要。
    2.对于与我区对开的外省省际道路客运班线新增征询意见函以及外省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变更征询意见函,可不纳入运力发展计划,及时研究函复。对于单程800公里以上的外省班线新增征询函,我局将不再公示,直接复函“不同意”。
    3.根据工信部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的要求,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不再审批卧铺客车。
    4.新增道路客运班线实行公车公营模式经营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根据广东、贵州、海南省的规定,暂停新增进出广东、贵州的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进出海南的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起点地或讫点地仅限海口市。
    (三)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变更
    1.取得经营许可或重新许可的道路客运班线,一年内不得变更,但受高铁、高速公路开通等特殊情况影响的,可予以 考虑。
    2.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和与高铁平行的市际道路客运班线不增加班次。
    3.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原则上不得调整至乡镇。
    4.暂缓2015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属于运力计划的许可事项变更。
    (四)其他要求
    1.对于新增至高铁站点的道路客运班线申请事项以及调整至高铁站点的道路客运班线变更申请事项,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考虑。
    2.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限投入2014年运力发展计划审批车辆运营的道路客运企业,暂缓其运力新增。
    3.对于严重违反道路客运安全管理规定的企业,严格限制或者暂停其运力新增。
    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交运输发〔2013〕124号)精神,对因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当引发严重不稳定事件的道路客运企业,严格限制或者暂停其运力新增。
   二、运力发展计划工作范围
    属于运力发展计划的事项包括:
    (一)增加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范围(不含已改为按照日常程序申请办理的因道路客运企业内部机构改革设立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子公司申请增加经营范围或者申请按照母公司的经营许可增加经营范围的事项)。
    (二)增加省际市际包车客运运力。
    (三)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
    (四)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起点地、讫点地、车日发班次、途经路线、停靠站点的许可事项变更(不含已改为按照日常程序申请办理的直达、快客班线途经路线变更为高速公路和快客班线变更停靠站点的事项)。
    (五)外省至广西新增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的征询意见函。
    三、运力发展计划工作进度安排
    (一)上报工作
    1.2015年5月20日前,道路客运企业进行市场调研并向当地县级(含县、县级市和设区的市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运力发展计划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审查、公示、主要领导审核和集体研究同意后,于5月29日前上报市运管处。当地未设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道路客运企业直接向当地市运管处提出申请。
    2.6月30日前,各市运管处汇总辖区的运力发展计划申请,经审查、公示、主要领导审核和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2015年广西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计划表一(增加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范围)》、《2015年广西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计划表二(新增省际市际包车客运运力)》、《2015年广西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计划表三(新增市际道路客运班线)》、《2015年广西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计划表四(新增省际道路客运班线)》、《2015年广西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计划表五(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变更)》和《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调研表》(分别见附件1至6)上报我局。对于不按时上报的事项或者不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致使申报信息不准确的事项,我局将不列入运力发展计划。
    3.请各市运管处认真核查道路客运企业2014年投车运营情况(《2014年度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运力情况表》已发送至各市运管处客运科电子邮箱),并于6月30日前将《2014年度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运力投车运营核查表》(见附件7)上报我局。
联系人及电话:赵莹,0771—2115691,传真电话:0771—2824135,电子信箱:gxkyk@126.com。
    (二)审核、调研工作
    1.我局对各市上报的运力发展计划进行整理、汇总及初步审核,形成运力发展计划表(调研稿),组织各市运管处进行协调会商和现场调研(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对新增班线中已有在营车辆的实载率进行采集,听取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企业的意见。
    2.现场调研后,我局对调研情况汇总审核,召开客运行政审批会议审议确定运力发展计划,并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布。其中,涉及泛珠三角区域的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发展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十省区市省际道路客运合作发展协议书》的要求与相关省份进行会商,根据商定结果做相应调整,并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布。
    (三)受理申请工作
    运力发展计划公布后,请各市运管处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2015年新增省际市际包车客运运力分配建议表》(见附件8),同时组织辖区相关道路客运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间安排向我局政务服务窗口提交运力发展申请材料(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受理结束后,我局将在门户网站对道路客运企业提交的运力发展计划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四)审批工作
    经公示收集意见后,我局召开客运行政审批会议对运力发展计划申请事项作出审批决定,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告审批结果。
    四、道路客运班线实载率的采集工作
    售票系统能自动统计年度平均旅客出站率的,以系统自动统计的年度平均旅客出站率作为实载率;售票系统不能自动统计的,以旺季、淡季不同时段抽查的平均旅客出站率作为实载率。
    五、运力发展计划工作的组织和要求
    (一)领导高度重视
    运力发展计划工作是推动道路客运行业宏观调控、促进运力结构调整和满足群众出行需求、提高社会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客运企业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带头学习文件,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文件要求,亲自组织研究和部署本辖区、本单位的运力发展计划工作,协调处理运力发展计划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二)明确人员责任
    我局客运行政审批小组组织领导运力发展计划工作,局旅客运输管理科负责具体事宜,局其它科室依据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各市运管处和道路客运企业要成立运力发展计划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运力发展计划的调研、填报、审查、反馈、协调等相关工作,明确相应的工作责任。
    (三)深入开展调研
    各道路客运企业要成立调研小组,对上报的运力发展计划申请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重点调研运输市场供求情况、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有无重大矛盾纠纷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因素等,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
    (四)认真填报审核
    为确保运力发展计划工作的规范开展,各道路客运企业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文件规定及附表的“填表说明”,按照规定格式和时间要求填报资料。各道路客运企业的运力发展计划申请应当经企业领导审核同意后再报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为确保2015年运力发展计划工作的顺利开展,请你们将通知及时传达至辖区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客运企业,并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各市辖区内县际、县内道路客运运力发展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2015年广西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计划表一(增加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范围).doc 
2.2015年广西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计划表二(新增省际市际包车客运运力).doc
3.2015年广西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计划表三(新增市际道路客运班线).doc
4.2015年广西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计划表四(新增省际道路客运班线).doc
5.2015年广西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计划表五(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变更).doc
6.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调研表.doc
7.2014年度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运力投车运营核查表.doc
8.2015年新增省际市际包车客运运力分配建议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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