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运管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道路客运、危货运输安全生产整治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4〕179号)的文件精神,我局将对2015年经营期限届满的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进行重新许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许可范围
此次重新许可的范围包括:2014年经营期限届满但已延期到2015年12月31日的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和2015年经营期限届满的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以下统称“2015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经我局客运行政审批会议审议通过的《2015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拟重新许可计划表》(以下简称《拟重新许可计划表》)已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布(详见“政务公示”/“行政审批受理公示”栏),请自行下载。
二、重新许可工作原则
我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按照“依法合理、公开公平、稳定有序、规范经营”的原则开展。重新许可的班线信息原则上以我局核发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为准。
对于不能避免凌晨2时至5时运行且不能实施接驳运输的800公里及以上的客运班线,根据交安监发〔2014〕166号文件和交办运〔2014〕179号文件关于“以后对于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线路,不能避免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必须实施接驳运输,否则在经营期限结束后,不再许可延续经营”的规定,暂不予重新许可,待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规定后再另行研究。对于能避免凌晨2时至5时运行或实施接驳运输的800公里及以上的班线,依照规定予以重新许可。
三、重新许可工作安排
(一)各道路客运企业制作《拟重新许可计划表》中所列客运班线的重新许可申请材料,并于2015年10月26至30日期间提交至我局旅客运输管理科预审。
(二)2015年11月16至18日,预审合格的道路客运企业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59、60号窗口办理受理手续,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9:00时至12:00时和下午13:30时至16:30时(节假日除外)。受理时间安排为:11月16日南宁、崇左、北海、防城港、钦州;11月17日玉林、贵港、柳州、桂林、贺州;11月18日梧州、百色、河池、来宾。我局将通过网站公示受理情况,请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客运企业认真查看并按时反馈意见。2015年12月上旬,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告结果。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已列入《拟重新许可计划表》的800公里及以上客运班线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不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桂道运客〔2015〕28号)关于“自2015年8月1日起暂停受理2015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含2014年经营期限届满但已延期至2015年12月31日的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变更事项的申请”的规定,道路客运企业可以向我局依法申请办理同城变更起讫站点、直达快客班线变更途经路线等日常审批事项,在提交申请材料时还需附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含营运里程的运价批复文件。道路客运企业的变更申请获得许可后,可以在补正重新许可申请材料并经我局旅客运输管理科预审合格后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交重新许可申请,经公示征求意见后依法作出重新许可决定,并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告结果。补正材料后的重新许可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四)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结果公告后,各道路客运企业及时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原班车客运标志牌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原件到当地市运管处换领新客运标志牌。各市运管处负责回收原班车客运标志牌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并统一上交我局旅客运输管理科。新的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成之前,我局和各市运管处政务服务窗口经查验其重新许可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可以依法核发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
四、重新许可申请材料的提交
重新许可按照“一牌一审”的原则进行,即每一块线路牌作为一个单独的客运班线申请事项提交申请材料,所申请班线的起讫地、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停靠站点、车日发班次、班车类别、车辆类型等级、内部经营单位等所有许可事项,应与《拟重新许可计划表》公布的班线信息一致。申请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其中“途经主要地点”一栏的填写格式为点线结合,并标明各种路段的里程,另附该客运班线的路线走向和站点,即用彩笔标注线路地图,并在地图上方标注点线与公路等级、里程结合,一式一份(线路地图和里程以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为准)。
(二)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含营运里程的运价批复文件(客运班线营运里程以此文件载明的里程数为准);
(三)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中途休息站点方案等,一式一份。
(四)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进站方案以及进站协议(合同)或其他进站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其中,800公里及以上的客运班线的进站方案,必须包含《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所载明起点站的发车时间和到达时间以及讫点站的发车时间和到达时间,且经该起点站和讫点站签署“属实”的意见并加盖公章。起讫地无客运站的,由当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属实”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实施接驳运输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一式一份。
(六)经营权所属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经营主体(内部经营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
(七)与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如已通过三级及以上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的只需提供等级评定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八)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铺)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主副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一式一份。
(九)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及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十)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十一)原班车客运标志牌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复印件,一式一份。
(十二)业务代表的身份证、业务代表证复印件和委托书,一式一份。
经营者应当提前准备申请材料,做到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上述每项材料应签章确认),并在每一份申请材料首页的右上角用钢笔或签字笔编写序号,将所有班线的申请材料按序号排列整齐,该序号应与拟重新许可计划表中每条班线的序号一一对应。
五、其他要求
(一)2015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未获得重新许可的道路客运班线期满不得再运营。请各市运管处收回其原班车客运标志牌。我局和各市运管处政务服务窗口对于未获得重新许可的客运班线不得发放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
(二)对于不按时限和要求反馈书面意见或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对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我局将按规定撤销该班线的许可。
(三)各道路客运企业要加强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四)由于本次重新许可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请各市运管处积极配合我局做好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的相关工作,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各运管所及道路客运企业,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认真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和要求,确保重新许可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道路客运、危货运输安全生产整治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4〕179号)的文件精神,我局将对2015年经营期限届满的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进行重新许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许可范围
此次重新许可的范围包括:2014年经营期限届满但已延期到2015年12月31日的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和2015年经营期限届满的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以下统称“2015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经我局客运行政审批会议审议通过的《2015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拟重新许可计划表》(以下简称《拟重新许可计划表》)已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布(详见“政务公示”/“行政审批受理公示”栏),请自行下载。
二、重新许可工作原则
我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按照“依法合理、公开公平、稳定有序、规范经营”的原则开展。重新许可的班线信息原则上以我局核发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为准。
对于不能避免凌晨2时至5时运行且不能实施接驳运输的800公里及以上的客运班线,根据交安监发〔2014〕166号文件和交办运〔2014〕179号文件关于“以后对于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线路,不能避免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必须实施接驳运输,否则在经营期限结束后,不再许可延续经营”的规定,暂不予重新许可,待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规定后再另行研究。对于能避免凌晨2时至5时运行或实施接驳运输的800公里及以上的班线,依照规定予以重新许可。
三、重新许可工作安排
(一)各道路客运企业制作《拟重新许可计划表》中所列客运班线的重新许可申请材料,并于2015年10月26至30日期间提交至我局旅客运输管理科预审。
(二)2015年11月16至18日,预审合格的道路客运企业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59、60号窗口办理受理手续,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9:00时至12:00时和下午13:30时至16:30时(节假日除外)。受理时间安排为:11月16日南宁、崇左、北海、防城港、钦州;11月17日玉林、贵港、柳州、桂林、贺州;11月18日梧州、百色、河池、来宾。我局将通过网站公示受理情况,请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客运企业认真查看并按时反馈意见。2015年12月上旬,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告结果。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已列入《拟重新许可计划表》的800公里及以上客运班线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不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桂道运客〔2015〕28号)关于“自2015年8月1日起暂停受理2015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含2014年经营期限届满但已延期至2015年12月31日的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变更事项的申请”的规定,道路客运企业可以向我局依法申请办理同城变更起讫站点、直达快客班线变更途经路线等日常审批事项,在提交申请材料时还需附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含营运里程的运价批复文件。道路客运企业的变更申请获得许可后,可以在补正重新许可申请材料并经我局旅客运输管理科预审合格后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交重新许可申请,经公示征求意见后依法作出重新许可决定,并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告结果。补正材料后的重新许可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四)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结果公告后,各道路客运企业及时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原班车客运标志牌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原件到当地市运管处换领新客运标志牌。各市运管处负责回收原班车客运标志牌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并统一上交我局旅客运输管理科。新的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成之前,我局和各市运管处政务服务窗口经查验其重新许可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可以依法核发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
四、重新许可申请材料的提交
重新许可按照“一牌一审”的原则进行,即每一块线路牌作为一个单独的客运班线申请事项提交申请材料,所申请班线的起讫地、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停靠站点、车日发班次、班车类别、车辆类型等级、内部经营单位等所有许可事项,应与《拟重新许可计划表》公布的班线信息一致。申请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其中“途经主要地点”一栏的填写格式为点线结合,并标明各种路段的里程,另附该客运班线的路线走向和站点,即用彩笔标注线路地图,并在地图上方标注点线与公路等级、里程结合,一式一份(线路地图和里程以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为准)。
(二)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含营运里程的运价批复文件(客运班线营运里程以此文件载明的里程数为准);
(三)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中途休息站点方案等,一式一份。
(四)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进站方案以及进站协议(合同)或其他进站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其中,800公里及以上的客运班线的进站方案,必须包含《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所载明起点站的发车时间和到达时间以及讫点站的发车时间和到达时间,且经该起点站和讫点站签署“属实”的意见并加盖公章。起讫地无客运站的,由当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属实”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实施接驳运输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一式一份。
(六)经营权所属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经营主体(内部经营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
(七)与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如已通过三级及以上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的只需提供等级评定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八)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铺)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主副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一式一份。
(九)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及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十)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十一)原班车客运标志牌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复印件,一式一份。
(十二)业务代表的身份证、业务代表证复印件和委托书,一式一份。
经营者应当提前准备申请材料,做到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上述每项材料应签章确认),并在每一份申请材料首页的右上角用钢笔或签字笔编写序号,将所有班线的申请材料按序号排列整齐,该序号应与拟重新许可计划表中每条班线的序号一一对应。
五、其他要求
(一)2015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未获得重新许可的道路客运班线期满不得再运营。请各市运管处收回其原班车客运标志牌。我局和各市运管处政务服务窗口对于未获得重新许可的客运班线不得发放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
(二)对于不按时限和要求反馈书面意见或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对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我局将按规定撤销该班线的许可。
(三)各道路客运企业要加强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四)由于本次重新许可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请各市运管处积极配合我局做好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的相关工作,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各运管所及道路客运企业,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认真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和要求,确保重新许可工作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5年9月25日
2015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拟重新许可计划表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