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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延长广西道路客运牌证使用期限的函(桂道运客函〔...

2015-12-28 00:00
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号)精神,现我区正在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工作,为确保省际道路客运班线正常运行和道路运输市场稳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将已延期至2015年12月31日的800公里及以上的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和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的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班车客运标志牌的经营期限统一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我区客运车辆持原有班车客运标志牌,连同新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附卡)一起使用有效。请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途经地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支持。
      特此函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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