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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延长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的通知(桂道运...

2015-12-28 00:00
各市运管处: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对于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线路,不能避免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必须实施接驳运输,否则在经营期限结束后,不再许可延续经营” 的规定,确保我区长途道路客运班线正常运营和道路客运市场稳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将经营期限届满且已延期至2015年12月31日的800公里及以上的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和2016年经营期限届满的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统一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延长经营期限期间,客运车辆持原有班车客运标志牌,连同新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附卡)一起使用有效。新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附卡)由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凭我局下发的许可决定书制作,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二、2016年,我区将全面启动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工作。各道路客运企业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号)要求,尽快做好实施接驳运输的有关准备工作。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凡不能避免凌晨2时至5时运行且未能实施接驳运输的长途客运班线,在经营期限结束后,一律不再许可延续经营。
      请你们通知辖区内道路客运企业及时更换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附卡),并做好相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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