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南宁市交通运输信息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7〕208号)精神,我局将对2018年7月31日前经营期限届满的800公里及以上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进行重新许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许可范围
此次重新许可的范围:2018年7月31日前经营期限届满的800公里及以上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经我局客运行政审批会议审议通过的《2018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拟重新许可计划表》(以下简称《拟重新许可计划表》)已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布(详见“www.gxyz.gov.cn/政务公示”/“行政审批受理公示”栏),《拟重新许可计划表》中的子表《2018年7月31日前届满的800公里及以上班线》所列的客运班线属于本次重新许可的范围,请自行下载。
二、重新许可工作原则
我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按照“依法合理、公开公平、稳定有序、规范经营”的原则开展。重新许可的班线信息原则上以我局核发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为准。
三、重新许可工作安排
(一)各道路客运企业制作《2018年7月31日前届满的800公里及以上班线》中所列客运班线的重新许可申请材料,并于2018年5月29日至5月31日期间提交至我局客运科进行预审。
(二)2018年6月7日至6月8日,预审合格的道路客运企业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59、60号窗口办理受理手续。我局将通过门户网站公示受理情况,请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客运企业认真查看并按时反馈意见。2018年6月中旬,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门户网站公告结果。
(三)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结果公告后,各道路客运企业要及时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并携带原班车客运标志牌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原件到当地设区市运管处换领新客运标志牌。设区市运管处负责回收原班车客运标志牌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并统一上交我局旅客运输管理科。新的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成之前,我局和各设区市运管处政务服务窗口经查验其重新许可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可依法核发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
(四)2018年7月1日-12月31日经营期限届满的道路客运班线的重新许可具体事宜将另行通知。
四、重新许可申请材料的提交
重新许可按照“一牌一审”的原则进行,即每一块线路牌作为一个单独的客运班线申请事项提交申请材料,所申请班线的起讫地、途经路线、停靠站点、车日发班次、班车类别、车辆类型等级、内部经营单位等所有许可事项,应与我局核发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中的班线信息一致。申请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其中“途经主要地点”一栏的填写格式为点线结合,并标明各种路段的里程,另附该客运班线的路线走向和站点,即用彩笔标注线路地图,并在地图上方标注点线与公路等级、里程结合,一式一份(线路地图和里程以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为准)。
(二)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原班车客运标志牌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接驳运输方案或运行时间方案,一式一份:
1.里程800公里及以上需实施接驳运输的道路客运班线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7〕208号)的要求提供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包括接驳运输线路运行安排、接驳运输车辆安排和接驳点设置等。
2.里程800公里及以上但凌晨2点前能到达讫点站的道路客运班线须提供运行时间方案,应包含班线途经路线各路段的里程及运行时间测算(含中途休息时间)、许可决定书上所载明起讫点站的发车时间和到达时间等内容,并进行真实性承诺。
(五)以下材料由班线经营权所属单位统一提供,每单位一式一份:
1.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2.经营权所属单位的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3.经营权所属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经营主体(内部经营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经营者应当提前准备申请材料,做到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上述每项材料应签章确认),并在每一份申请材料首页的右上角用钢笔或签字笔编写序号,将所有班线的申请材料按序号排列整齐,该序号应与拟重新许可计划表中每条班线的序号一一对应。
五、其他要求
(一)对不按时限和要求反馈书面意见或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对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我局将按规定处理。
(二)各道路客运企业要加强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交办运管〔2018〕32号)的精神,对经营期限届满的营运线路里程在800公里及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鼓励道路客运企业主动退出经营或调整发班时间避免凌晨2时至5时载客停车休息。
(四)由于本次重新许可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请各设区市运管处积极配合我局做好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的相关工作,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道路客运企业,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认真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和要求,确保重新许可工作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8年5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7〕208号)精神,我局将对2018年7月31日前经营期限届满的800公里及以上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进行重新许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许可范围
此次重新许可的范围:2018年7月31日前经营期限届满的800公里及以上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经我局客运行政审批会议审议通过的《2018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拟重新许可计划表》(以下简称《拟重新许可计划表》)已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布(详见“www.gxyz.gov.cn/政务公示”/“行政审批受理公示”栏),《拟重新许可计划表》中的子表《2018年7月31日前届满的800公里及以上班线》所列的客运班线属于本次重新许可的范围,请自行下载。
二、重新许可工作原则
我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按照“依法合理、公开公平、稳定有序、规范经营”的原则开展。重新许可的班线信息原则上以我局核发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为准。
三、重新许可工作安排
(一)各道路客运企业制作《2018年7月31日前届满的800公里及以上班线》中所列客运班线的重新许可申请材料,并于2018年5月29日至5月31日期间提交至我局客运科进行预审。
(二)2018年6月7日至6月8日,预审合格的道路客运企业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59、60号窗口办理受理手续。我局将通过门户网站公示受理情况,请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客运企业认真查看并按时反馈意见。2018年6月中旬,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门户网站公告结果。
(三)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结果公告后,各道路客运企业要及时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并携带原班车客运标志牌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原件到当地设区市运管处换领新客运标志牌。设区市运管处负责回收原班车客运标志牌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并统一上交我局旅客运输管理科。新的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成之前,我局和各设区市运管处政务服务窗口经查验其重新许可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可依法核发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
(四)2018年7月1日-12月31日经营期限届满的道路客运班线的重新许可具体事宜将另行通知。
四、重新许可申请材料的提交
重新许可按照“一牌一审”的原则进行,即每一块线路牌作为一个单独的客运班线申请事项提交申请材料,所申请班线的起讫地、途经路线、停靠站点、车日发班次、班车类别、车辆类型等级、内部经营单位等所有许可事项,应与我局核发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中的班线信息一致。申请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其中“途经主要地点”一栏的填写格式为点线结合,并标明各种路段的里程,另附该客运班线的路线走向和站点,即用彩笔标注线路地图,并在地图上方标注点线与公路等级、里程结合,一式一份(线路地图和里程以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为准)。
(二)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原班车客运标志牌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接驳运输方案或运行时间方案,一式一份:
1.里程800公里及以上需实施接驳运输的道路客运班线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7〕208号)的要求提供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包括接驳运输线路运行安排、接驳运输车辆安排和接驳点设置等。
2.里程800公里及以上但凌晨2点前能到达讫点站的道路客运班线须提供运行时间方案,应包含班线途经路线各路段的里程及运行时间测算(含中途休息时间)、许可决定书上所载明起讫点站的发车时间和到达时间等内容,并进行真实性承诺。
(五)以下材料由班线经营权所属单位统一提供,每单位一式一份:
1.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2.经营权所属单位的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3.经营权所属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经营主体(内部经营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经营者应当提前准备申请材料,做到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上述每项材料应签章确认),并在每一份申请材料首页的右上角用钢笔或签字笔编写序号,将所有班线的申请材料按序号排列整齐,该序号应与拟重新许可计划表中每条班线的序号一一对应。
五、其他要求
(一)对不按时限和要求反馈书面意见或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对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我局将按规定处理。
(二)各道路客运企业要加强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交办运管〔2018〕32号)的精神,对经营期限届满的营运线路里程在800公里及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鼓励道路客运企业主动退出经营或调整发班时间避免凌晨2时至5时载客停车休息。
(四)由于本次重新许可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请各设区市运管处积极配合我局做好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的相关工作,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道路客运企业,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认真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和要求,确保重新许可工作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