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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延长广西道路客运牌证使用期限的函

2018-06-08 00:00
广东、福建、湖南、河南、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7〕208号)精神,我区正在推进长途客运班线接驳运输工作以及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重新许可工作,为确保省际道路客运班线正常运行和道路运输市场稳定,我局决定将2018年6月30日前经营期限届满里程800公里及以上的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统一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在此期间,我区客车持原有牌证结合新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附卡)一起使用有效。请各相关省及途经地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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