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以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的规定,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同意,决定注销本辖区范围内原核发(配发)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车辆信息,以及所属车辆均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现依法予以公告,具体业户名单、车牌号码详见附件2。
请辖区各经营业户相互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有疑问,请致电宾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咨询,咨询电话:0771-8235737。
特此公告。
宾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