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
三轮车、拖拉机及农用车道路运输证
数据清理工作的公示
各道路运输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十四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的规定,我中心将对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三轮车(包括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轮式拖拉机、三轮微型方拖、四轮微型方拖)和农用车(包括农用自卸车、农用汽车)的道路运输证在广西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予以清理。现将相关车辆数据公示5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的方式将相关意见反馈至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科技信息管理科(请署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覃宇昀 0771-2115425。
Email: ygjkjxxk@gxjtyst.cn
通讯地址: 南宁市厢竹大道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科技信息管理科 53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