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
重新许可工作的通知
桂道运客[2011]146号
各市运管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区一批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开展重新许可工作。经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核查及我局客运行政审批小组会议审议,确定了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拟重新许可计划(以下简称“拟重新许可计划”)。按照“依法合理、公开公平、稳定有序、规范经营”的原则,为确保重新许可工作有序进行,保障我区道路客运市场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重新许可计划的公示
2011年10月9日至10月15日为许可计划的网上公示时间。请你们及时通知辖区各客运企业在该时间段内登陆广西道路运输信息网查阅拟重新许可计划。其中,拟重新许可计划表中日发2个以上班次班线的重新许可班次由我局在审批时根据该班线的里程、路况等具体情况再行调整。
二、拟重新许可计划所列班线的申请时间安排
拟重新许可计划所列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的申请时间为2011年10月17日至10月21日,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的申请时间为2011年10月24日至10月28日,请于每天9:00~12:00和13:30~16:30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2楼15号窗口办理业务。为提高工作效率,请你们通知辖区客运企业根据拟重新许可计划选择班线并按照以下时间安排提交申请材料:
(一)拟重新许可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时间安排表
10月17日:南宁市、来宾市
10月18日: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
10月19日:北海市、钦州市、贺州市、河池市
10月20日:玉林市、防城港市、崇左市
10月21日:贵港市、百色市
(二)拟重新许可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时间安排表
10月24日:南宁市
10月25日: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
10月26日: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贵港市、贺州市
10月27日:玉林市、百色市、崇左市
10月28日:河池市、来宾市
三、拟重新许可计划申请材料的提交
此次重新许可按照“一牌一审”的原则进行,即每一面线路牌作为一个单独的班线申请事项提交申请材料,所申请班线的起讫地、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停靠站点、车日发班次、班车类别、车辆类型等级、内部经营单位等所有许可事项,必须与拟重新许可计划表公布的班线信息一致,但原途经路线、节点等信息不明确的,应当补充完整。申请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一份,按照总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运输企业分公司,申请材料应当经总公司盖章确认。《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中“途经主要地点”一栏的填写格式为点线与公路等级、里程结合,另附该客运班线的线路走向和站点,即用彩笔标注的线路地图,一式一份(线路地图和里程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人民交通出版社编著的2011年7月第1版《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为准;
(二)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中途休息站点方案等,一式一份;
(三)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未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必须提出明确的站点方案,一式一份;
(四)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一式一份;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
(六)与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如已通过三级及以上客运企业等级评定的只需提供等级评定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七)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一式一份;
(八)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及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九)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十)原道路客运班线标志牌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附卡)或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复印件,一式一份;
(十一)业务代表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一式一份。
各客运企业应当提前准备申请材料,做到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上述每项材料应签章确认),并在每一份申请材料首页的右上角用钢笔或签字笔编写序号,将所有班线的申请材料按序号排列整齐。该序号应与拟重新许可计划表中每条班线的序号一一对应。
四、拟重新许可计划的审批程序
对于按时提交申请材料的,我局初审后将在广西道路运输信息网上公示。请各市运管处和各客运企业认真查看并按时反馈意见。经我局客运行政审批小组审议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后,各客运企业及时到政务中心领取许可决定,然后持道路客运班线行政许可决定书、附卡、原道路客运班线标志牌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附卡)或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原件到当地市运管处换发新道路客运班线标志牌。各市运管处负责回收原道路客运班线标志牌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附卡)或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统一上交我局销毁。
由于本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市运管处及时通知辖区各客运企业委派业务代表佩戴“业务代表标志”按时到政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并协助我局做好经营期限届满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的相关工作。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