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banner

关于调整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车辆管理事项的通知

2013-08-29 00:00
关于调整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车辆管理事项的通知
                      桂道运客〔2013〕155号
各市运管处:
      为积极应对道路客运新形势,确保道路客运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升道路客运的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方便道路客运企业灵活经营,增强企业活力,经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并按照交通运输部新修订《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3)的规定,现就调整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车辆(含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车辆和省际、市际道路包车客运车辆,下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我区初次申领经营范围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的道路运输证的客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大型客车的座位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3个(含司乘人员座位,下同);中型客车的座位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9个;小型客车的座位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9个。通行乡村等外公路的客车还应当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等外公路客运车辆通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7号)的要求。
    二、客运企业申请变更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综合考虑客运市场供求、道路状况、安全管理、同线路其他车辆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作出不同意或者同意适当减少或者增加座位数的决定,但同意变更的客车属于初次申领经营范围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的道路运输证的,其座位数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三、对于本通知下发之前设区的市各客运企业已有的卧铺客车,客运企业申请在该市辖区内相互调换或变更为座位客车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综合考虑客运市场供求、道路状况、安全管理、同线路其他车辆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作出不同意或者同意适当减少或者增加座位数的决定,但同意变更的客车属于初次申领经营范围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的道路运输证的,其座位数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四、为全面掌握全区在营卧铺客车情况,便于调控,请各市运管处认真填写《广西道路客运企业卧铺客车登记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后,于2013年9月10日(星期二)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邮箱地址:gxkyk@126.com)一并报至我局旅客运输管理科。
    五、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指标不得擅自转让,但因企业重组或者设立子公司等正当理由的,在原企业注销包车指标后,新企业可以在原企业注销的包车指标数量范围内向我局申请新增相应的包车指标。
    六、道路客运企业必须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客运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投入客车营运。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许可的,一经核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依法撤销和收回有关证件,并视情节轻重暂缓该企业申办客运业务。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局《关于加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车辆管理的通知》(桂道运客〔2012〕153号)及《关于加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车辆管理的补充通知》(桂道运客〔2012〕189号)的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各地根据本通知规定,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道路客运车辆管理事项作出细化规定。
    请你们高度重视,立即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运管所和各客运企业并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西道路客运企业卧铺客车登记表.xls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3年8月26日
 
相关新闻
新闻动态

在线访客: 今日访问量: 昨日访问量: 总访问量:

© 2025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

桂ICP备12005568号 网警备案号:4501030200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