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道运客〔2012〕153号
各市运管处:
根据道路运输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安监管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交运发〔2012〕304号)以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包车客运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交运输发〔2011〕12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道路客运管理,维护道路客运市场正常秩序,现将加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车辆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车辆管理
1、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车辆的,座位数(含铺位,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个(含司乘人员座位,下同)。
2、更新在营的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车辆以及变更在营的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车辆类型等级的,座位数原则上不超过原有数量且不得超过50个。
二、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管理
1、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数量(或企业原有道路客运包车车辆增加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经营范围),必须按照全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运力年度发展计划申请,经我局审批同意后,按照我局下发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指标办理。
2、根据我局《关于做好道路运输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桂道运货〔2011〕111号)的规定,取得省际、市际、县际或者县内班车客运资质的客运企业同时享有相应的定线旅游客运资质,取得省际、市际、县际或者县内包车客运资质的客运企业同时享有相应的非定线旅游客运资质,可以不再另行核准登记其旅游客运资质。
道路客运包车车辆取得省际包车经营范围的,可以从事市际、县际和县内包车客运;取得市际包车经营范围的,可以从事县际、县内包车客运;取得县际包车经营范围的,可以从事县内包车客运。包车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只需填写最高级别的包车客运经营范围即可。具有省际或者市际包车客运经营范围并同时具有县际和县内包车客运经营范围的道路客运企业,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申请换发道路运输证。具有省际或者市际包车客运经营范围但不同时具有县际和县内包车客运经营范围的道路客运企业,自本通知下发后可向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县际和县内包车客运经营范围,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审批。获得审批同意的,该道路客运企业应持许可决定书和原经营许可证向我局政务服务窗口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并可按上述规定申请换发道路运输证;未获得审批同意前,该道路客运企业的包车客运车辆只能按原有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其车辆道路运输证“备注”栏注明“不含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等字样。
3、根据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运输法规的规定,包车指标不能转让。车辆转让或报废的,包车指标仍由原有道路客运企业持有,并应在车辆转让或报废后180天内更新车辆。
4、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的,座位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个;更新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的,座位数原则上不超过原有数量且不得超过50个。
5、请你们立即对辖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开展调查,用Excel电子表格如实填写《广西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经营业户统计表》(附件1)、《广西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明细表》(附件2),于2012年11月15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市运管处负责人签字的纸质版和Excel电子版一并报我局客运科,并同时提交企业的许可决定书、经营许可证、所有包车车辆的行驶证和营运证复印件以便我局核查。本次调查的省际市际包车车辆数包括2012年运力计划新审批的数量,但尚未投入车辆运营的应注明情况。我局将根据审查确定的包车车辆数量制定核发铝制包车客运牌。
6、在道路客运包车实现联网管理前,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发生变化的,请你们每季度按照《广西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新增更新情况明细表》(附件3)和《广西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退出市场情况明细表》(附件4)填写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新增、更新及退出情况,从2012年第四季度起,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我局客运科备案。
请你们高度重视,立即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运管所和各客运企业并认真贯彻落实,市内道路客运车辆管理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刘卫,2115391。
附件:1.广西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经营业户统计表
2.广西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明细表
3.广西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新增更新情况明细表
4.广西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退出市场情况明细表
相关导读:为便于广西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客运企业理解和执行《关于加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车辆管理的通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就有关客车座位数的规定编写以下导读。
《关于加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车辆管理的通知》对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车辆的座位数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一是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车辆和省际市际道路包车车辆的,座位数(含铺位,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个(含司乘人员座位,下同);二是更新在营的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车辆、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以及变更在营的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车辆类型等级的,座位数原则上不超过原有数量且不得超过50个。这里的“座位数”既包括普通座位客车的座位数,也包括卧铺客车的铺位数。“不得超过50个座位数”是指包括司乘人员的座位数在内,客车的总座位数小于或等于50个,以车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核定的座位数为准。
该规定是在深入调研我区道路客运行业管理的具体情况和参考借鉴兄弟省份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区道路客运行业管理的实际需要而拟订,经征求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意见后,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行政审批会议审议通过。出台该规定主要有三方面的目的和意义:一是贯彻落实节能减排基本国策的必然要求。交通运输行业作为我国能源资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领域之一,节能减排任务非常艰巨,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运力宏观调控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部署,在目前全区道路客运市场运力整体趋于饱和的状况下,盲目投入大容量的客车,不仅造成客运运力的极大浪费,不利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而且极易引发经营者之间因争抢客源而导致的上访、罢运、斗殴等不稳定事件。二是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运输安全是道路客运的根本所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及交通运输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有关文件精神,大容量客车在载重量、车辆重心、应急逃生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不利于道路客运安全管理。三是以人为本,提升道路客运服务质量的具体体现。服务质量是道路客运发展的生命线。而大容量客车存在的车内座椅配置低下、车内间距狭小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旅客乘坐道路客运车辆的舒适性,不利于道路客运服务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可能有人会顾虑“限定客车座位总数是否会造成运力紧张而影响旅客出行”,其实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实载率70%以上的,可以考虑新增运力,因此,对于旅客出行需求较大、实载率偏高的线路,道路客运企业可以向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新增原有班线的车辆数量或者新增班线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依法审批。经审批同意后,道路客运企业按照规定投入新的客运车辆,在保证高水准服务质量的同时,也增大了该线路的总体运力和班次密度。这样,不仅不会因为限定客车座位总数造成运力紧张而影响旅客出行,反而能极大的促进道路客运服务质量的提升和公共服务能力的提高,更加方便旅客的出行。
根据道路运输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安监管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交运发〔2012〕304号)以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包车客运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交运输发〔2011〕12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道路客运管理,维护道路客运市场正常秩序,现将加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车辆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车辆管理
1、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车辆的,座位数(含铺位,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个(含司乘人员座位,下同)。
2、更新在营的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车辆以及变更在营的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车辆类型等级的,座位数原则上不超过原有数量且不得超过50个。
二、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管理
1、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数量(或企业原有道路客运包车车辆增加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经营范围),必须按照全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运力年度发展计划申请,经我局审批同意后,按照我局下发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指标办理。
2、根据我局《关于做好道路运输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桂道运货〔2011〕111号)的规定,取得省际、市际、县际或者县内班车客运资质的客运企业同时享有相应的定线旅游客运资质,取得省际、市际、县际或者县内包车客运资质的客运企业同时享有相应的非定线旅游客运资质,可以不再另行核准登记其旅游客运资质。
道路客运包车车辆取得省际包车经营范围的,可以从事市际、县际和县内包车客运;取得市际包车经营范围的,可以从事县际、县内包车客运;取得县际包车经营范围的,可以从事县内包车客运。包车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只需填写最高级别的包车客运经营范围即可。具有省际或者市际包车客运经营范围并同时具有县际和县内包车客运经营范围的道路客运企业,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申请换发道路运输证。具有省际或者市际包车客运经营范围但不同时具有县际和县内包车客运经营范围的道路客运企业,自本通知下发后可向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县际和县内包车客运经营范围,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审批。获得审批同意的,该道路客运企业应持许可决定书和原经营许可证向我局政务服务窗口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并可按上述规定申请换发道路运输证;未获得审批同意前,该道路客运企业的包车客运车辆只能按原有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其车辆道路运输证“备注”栏注明“不含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等字样。
3、根据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运输法规的规定,包车指标不能转让。车辆转让或报废的,包车指标仍由原有道路客运企业持有,并应在车辆转让或报废后180天内更新车辆。
4、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的,座位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个;更新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的,座位数原则上不超过原有数量且不得超过50个。
5、请你们立即对辖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开展调查,用Excel电子表格如实填写《广西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经营业户统计表》(附件1)、《广西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明细表》(附件2),于2012年11月15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市运管处负责人签字的纸质版和Excel电子版一并报我局客运科,并同时提交企业的许可决定书、经营许可证、所有包车车辆的行驶证和营运证复印件以便我局核查。本次调查的省际市际包车车辆数包括2012年运力计划新审批的数量,但尚未投入车辆运营的应注明情况。我局将根据审查确定的包车车辆数量制定核发铝制包车客运牌。
6、在道路客运包车实现联网管理前,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发生变化的,请你们每季度按照《广西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新增更新情况明细表》(附件3)和《广西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退出市场情况明细表》(附件4)填写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新增、更新及退出情况,从2012年第四季度起,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我局客运科备案。
请你们高度重视,立即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运管所和各客运企业并认真贯彻落实,市内道路客运车辆管理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刘卫,2115391。
附件:1.广西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经营业户统计表
2.广西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明细表
3.广西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新增更新情况明细表
4.广西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退出市场情况明细表
相关导读:为便于广西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客运企业理解和执行《关于加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车辆管理的通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就有关客车座位数的规定编写以下导读。
《关于加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车辆管理的通知》对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车辆的座位数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一是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车辆和省际市际道路包车车辆的,座位数(含铺位,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个(含司乘人员座位,下同);二是更新在营的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车辆、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包车车辆以及变更在营的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车辆类型等级的,座位数原则上不超过原有数量且不得超过50个。这里的“座位数”既包括普通座位客车的座位数,也包括卧铺客车的铺位数。“不得超过50个座位数”是指包括司乘人员的座位数在内,客车的总座位数小于或等于50个,以车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核定的座位数为准。
该规定是在深入调研我区道路客运行业管理的具体情况和参考借鉴兄弟省份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区道路客运行业管理的实际需要而拟订,经征求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意见后,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行政审批会议审议通过。出台该规定主要有三方面的目的和意义:一是贯彻落实节能减排基本国策的必然要求。交通运输行业作为我国能源资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领域之一,节能减排任务非常艰巨,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运力宏观调控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部署,在目前全区道路客运市场运力整体趋于饱和的状况下,盲目投入大容量的客车,不仅造成客运运力的极大浪费,不利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而且极易引发经营者之间因争抢客源而导致的上访、罢运、斗殴等不稳定事件。二是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运输安全是道路客运的根本所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及交通运输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有关文件精神,大容量客车在载重量、车辆重心、应急逃生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不利于道路客运安全管理。三是以人为本,提升道路客运服务质量的具体体现。服务质量是道路客运发展的生命线。而大容量客车存在的车内座椅配置低下、车内间距狭小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旅客乘坐道路客运车辆的舒适性,不利于道路客运服务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可能有人会顾虑“限定客车座位总数是否会造成运力紧张而影响旅客出行”,其实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实载率70%以上的,可以考虑新增运力,因此,对于旅客出行需求较大、实载率偏高的线路,道路客运企业可以向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新增原有班线的车辆数量或者新增班线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依法审批。经审批同意后,道路客运企业按照规定投入新的客运车辆,在保证高水准服务质量的同时,也增大了该线路的总体运力和班次密度。这样,不仅不会因为限定客车座位总数造成运力紧张而影响旅客出行,反而能极大的促进道路客运服务质量的提升和公共服务能力的提高,更加方便旅客的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