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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2013年7月31日前到期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的通知

2012-10-22 00:00
各市运管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保障全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正常运行,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稳定,我局正全力研究经营期限届满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工作的安全管理方案,经我局客运行政审批会议研究审议,决定将2013年7月31日前经营期限届满的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统一延长至2013年7月31日。在此期间,客运车辆持原有班车客运标志牌,结合新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附卡)一起使用有效。新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附卡)由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凭我局下发的许可决定书制作,有效期至2013年7月31日。请你们通知辖区内客运企业及时更换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附卡),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已经提交2012年经营期限届满市际道路客运班线重新许可预审材料的企业,请及时到我局客运科领回相关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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