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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延长省际道路客运标志牌使用有效期的函

2012-12-25 00:00
转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延长省际道路客运标志牌使用有效期的函
 
各市运管处:
     现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延长我省省际道路客运标志牌使用有效期的函》(粤交综运函〔2012〕109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2013年4月30日前对持原有牌证的广东籍道路客运经营者不予处罚。
 
 
 
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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