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交财务函〔2013〕3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
做好2012年度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
补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为做好2012年度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给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补助资金的规定和要求,现就我区2012年度城市公共汽车、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为保持补助资金申报分配政策的延续性,2012年度补助资金申报发放原则基本上与2011年度相同,农村客运按座位、出租汽车按车辆数分月计算申报发放;城市公共汽车按车辆数和标台数分月计算申报发放。
二、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在运营的具体承担燃油支出的城市公共汽车、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其中:
(一)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是按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运营线路的许可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公交票价进行界定。
(二)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三、申报计算方法
2012年度实际运营情况以月为单位计算,共12个月。具体车辆运营时间计算方法为:当月15日前(含15日)投入运营的新增车辆,按一个月计算实际运营时间;当月15日后投入运营的新增车辆,按半个月计算实际运营时间。当月15日后退出运营的车辆,按一个月计算实际运营时间;当月15日前(含15日)退出运营的车辆,按半个月计算实际运营时间。同一车辆在同一个月新增投入运营和退出运营时,当月运营天数大于或等于15天的,运营时间按一个月计算;当月运营天数小于15天的,运营时间按半个月计算。对临时停运的在运营车辆,每月运营天数大于或等于15天,按一个月计算实际运营时间;每月运营天数小于15天,按半个月计算实际运营时间。
四、申报工作要求
(一)请各部门、单位认真组织本辖区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别如实填报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申报明细表(见附表1、2、3)及相关说明材料,经张榜公示后对上述申报明细表和相关资料进行统计、整理、汇总、审核,填写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见附表4、5、6)及相关说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3年6月2日(星期日)下午下班前报送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一式两份),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并把电子表格和文档发至邮箱 ygjcskyk@126.com(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和gxkyk@126.com(农村客运)。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各市交通运输局所报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及相关说明材料进行整理、汇总,经审核无误后统一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本次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专人,及时准确填报有关表格和资料,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的,不予补助;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联系人及电话: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陈云鹏(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0771-2115874、2115754(传真);汤辉(农村客运),0771-2115391、2824135(传真);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李霞,0771-2115588、2115679(传真)。
附件:
1.2012年度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申报明细表
2.2012年度农村客运经营者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申报明细表
3.2012年度出租汽车经营者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申报明细表
4.2012年度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5.2012年度农村客运经营者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6.2012年度出租汽车经营者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2013年5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