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许可证件填写核发工作的通知
桂道运货〔2013〕140号 |
各市运管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令)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许可证件填写,促进我区道路客运的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道路客运许可证件填写核发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区道路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也不断提高,为我区道路运输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良好保障。但由于原来我区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信息系统独立运行,部分道路客运许可证件(含道路客运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客车的道路运输证,下同)未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发放。经我局前段时间组织对道路客运业务数据进行了清理,发现主要存在道路运输证上的客运经营范围表述不规范或者超出法定范围、一家企业拥有多本经营许可证正本、管理部门超越法定权限发放经营许可证、分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和经营范围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的落款与公章不一致、经营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与工商执照不一致、道路运输证上车辆类型等级未按标准核定、道路运输证上有多个班车客运经营范围等问题。因此,进一步规范我区道路客运许可证件填写并重新核发,对确保我区道路客运业务信息数据准确性、加快推进广西道路运输信息系统和广西包车客运信息管理系统的顺利推广使用,提高道路客运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二、道路客运许可证件的填写要求
(一) 道路客运许可证件的填写基本要求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正、副本应按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2.主要信息应采用标准宋体字打印,不得涂改。
3.不得使用繁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填写要求
1.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及编号规则。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道路客运企业(含子公司)由其所具有经营范围中的最高一级的许可机关核发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一家道路客运企业只能持有一本经营许可证正本。分公司不核发经营许可证正本,由该分公司所具有经营范围中的最高一级的许可机关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副本。当道路客运企业(含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或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发生变化时,新换发的经营许可证继续沿用原许可证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1。
2.“业户名称”栏的填写。
业户名称应与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同。
3.“经营范围”栏的填写。
“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县内定线旅游客运”、“县际定线旅游客运”、“市际定线旅游客运”、“省际定线旅游客运”;“县内非定线旅游客运”、“县际非定线旅游客运”、“市际非定线旅游客运”、“省际非定线旅游客运”;“客运站经营”的填写。一项或多项,也可简写,如“班车客运(县内、县际、市际、省际)”。
取得省际、市际、县际或者县内班车客运资质的客运企业,同时享有相应的定线旅游客运资质;取得省际、市际、县际或者县内包车客运资质的客运企业,同时享有相应的非定线旅游客运资质;可以不再另行核准登记其旅游客运资质,也可以在换证时直接申请增加相应的定线或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范围。
已经具有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范围但未载明包车客运经营范围的,可以在本次换证时直接申请增加相应的包车客运经营范围。
(三)道路运输证的填写要求
1.“车辆类型”栏的填写。
根据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的厂牌型号完整填写。
2.“经营范围”栏的填写。
班车(含定线旅游客运车辆)的“经营范围”栏只能按照所运营班线类别的经营区域填写“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定线旅游客运”、“县际定线旅游客运”、“市际定线旅游客运”、“省际定线旅游客运”中的一项,不能填写多项。
包车(含非定线旅游客运车辆)的“经营范围”栏按照许可填写“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县内非定线旅游客运”、“县际非定线旅游客运”、“市际非定线旅游客运”、“省际非定线旅游客运”中的一项或多项。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各市运管处在综合考虑本辖区客运市场供需等实际情况基础上,可以允许一定比例具备相应包车客运(或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范围的道路客运企业在营的类型等级为中高级的班车(或定线旅游客运车辆)兼营广西区内包车客运(或广西区内非定线旅游客运),但不得兼营省际包车(或省际非定线旅游客运)。兼营包车客运的班车(或定线旅游客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必须载明相应的县内、县际、市际包车客运(或县内、县际、市际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范围,经向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发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申领相应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运营。
3.“备注”栏的填写。
(1)客车类型等级。按《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标准确定。小型客车划分为普通级、中级、高一级、高二级,3.5m<车身长度≤6m;中型客车划分为普通级、中级、高一级、高二级,6m<车身长度≤9m;大型客车划分为普通级、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9m<车身长度≤12m;特大型客车划分为普通级、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12m<车身长度≤13.7m。如果为卧铺客车,应同时注明“卧铺”字样。
(2)该车所运营班线的起讫地名称、客运标志牌编号。
(3)其他需要注明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运管处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以处领导为组长,业务科室、办证窗口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在我局反馈的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组织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客运企业对道路客运许可证件进行全面核查、分析和清理,并确认修改后的道路客运业务数据,于2013年8月10日前在我局反馈问题的《道路客运企业信息汇总表》基础上进行初步确认,于2013年8月31日前将最终的确认表(附件2、3、4)报我局旅客运输管理科。
(二)对于由我局核发但涉及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经营范围的经营许可证的重新核发,由道路客运企业持申请报告、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的意见和经营许可证原件等资料于2013年9月30日前经我局审核同意后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运管窗口换发新证。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许可证件填写,并于2013年10月31日前完成客运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重新核发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客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的重新核发工作。
(四)对于原经营范围表述不规范需要规范填写和分公司经营许可证号重新编号的事项,在本次清理换证时可以直接修改并换发新许可证。对于原来不具有的经营范围需要申请新增、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变更备案等属于行政审批范围的事项不能在本次换证时直接修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五)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以本次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完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填写、核发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同时参照本通知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和我局《关于做好道路运输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桂道运货〔2011〕111号)等相关要求,对其他子行业的相关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进行核查清理,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请你们立即将通知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客运企业传达,按要求组织落实和完成相关工作,共同促进道路客运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刘卫(旅客运输管理科),0771-2115391;李道飞(科技信息管理科),0771-2115425;李铭辉(货物运输与物流管理科),0771-2115418;张新亮(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0771-2115425。
附件: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编号规则.doc
2.道路客运法人企业信息登记表.doc
3.道路客运企业分公司信息登记表.doc
4.道路客运企业分公司信息汇总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3年7月25日
201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