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道运客〔2014〕60号 |
各市运管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运力调控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390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道路客运的发展情况,现就开展2014年全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运力发展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计划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一)继续加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运力宏观调控。
2013年12月以来,我区南宁、桂林、柳州、北海、钦州、防城港、梧州、贵港等城市先后开通高铁,高铁运营里程跃居全国第三位,广西成为全国首个开行高铁的少数民族自治区。高铁的开通运营对中心城市之间以及边远县城与中心城市之间的道路客运班线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客运总量、班车实载率和客票营收均大幅下降。随着贵广高铁、南广高铁和南昆高铁即将开通,届时广西发往珠三角等地区的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将受到更大冲击,全区的道路客运行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鉴于目前全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运力整体趋于饱和,加上高铁对道路客运冲击较大,今年我区将继续加强道路客运运力的宏观调控,实施一年一度的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运力发展计划”)。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客运企业一方面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忌盲目随意地提出新增和变更事项,引发新的经营矛盾和行业不稳定,要从长远和全局的高度统筹研究本地区的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计划;另一方面,要尽快适应高铁主动回避高铁通达地区的长途线路,着眼长远,集中精力做好与高铁衔接和弥补的中短途运输,因地制宜地引导车头向下,通过公车公营、股份合营、公铁合作、提升服务等措施积极开拓市场,扩展新的发展空间。
(二)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及变更。
1.除因公司重组外,严格控制增加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范围。
2.根据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适度发展省际、市际包车客运运力(即增加省际、市际包车车辆数量)。
(三)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
1.严格控制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桂交安监发〔2014〕35号)规定,暂停发展单程超过1000公里的长途客运班线;对于与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平行的客运班线,不再审批新增运力;因实载率低或矛盾较大等原因未纳入2013年运力发展计划的班线申请,不再申报2014年运力发展计划。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的起讫点应在县城或者市区,因毗邻等特殊情况需要在乡镇的必须具有等级客运站。鼓励在营的道路客运班线通过变更起讫地、途经线路、站点等原许可事项可以满足群众的出行需要。
2.对于与我区对开的外省省际道路客运班线新增征询意见函以及外省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变更征询意见函,可不纳入运力发展计划,及时研究函复。对于单程超过1000公里的外省班线新增征询函,我局将不再公示,直接复函“不同意”。
3.根据工信部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要求,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暂停审批卧铺客车。
4.新增线路实行公车公营模式经营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根据广东、海南省的规定,暂停新增进出广东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进出海南的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起点地或讫点地仅限海口市。
(四)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变更。
1.取得经营许可或重新许可的道路客运班线,一年内不得变更,但受高铁、高速公路开通等特殊情况影响的,可予以考虑。
2.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和与高铁平行的市际道路客运班线不增加班次。
3.2014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重新许可的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纳入运力计划的事项暂缓变更许可事项,变更车辆类型等级、同城起讫站点、经营权所属单位和内部经营单位等不纳入运力计划的事项在2014年7月31日前,可按日常变更手续办理。
(五)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限投入2013年运力发展计划审批车辆运营的道路客运企业,暂缓其运力新增;2013年以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客运企业,严格限制其运力发展。
(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23号)精神,对因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当引发严重不稳定事件的道路客运企业,要严格限制或者暂停其运力发展。
二、运力发展计划工作范围
(一)增加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范围。
(二)增加省际、市际包车车辆数量。
(三)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
(四)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起点地、讫点地、车日发班次、途经线路、停靠站点(含快客班线明确停靠站点)的许可事项变更。
(五)外省至广西新增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的征询意见函。
三、运力发展计划工作进度安排
(一)上报工作。
2014年5月30日前,道路客运企业进行市场调研并逐级向辖区市运管处提出运力发展计划。6月30日前,各市运管处将经调研和审核后的《2014年广西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计划表(1—5)》、《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调研表》(分别见附件1、2)上报我局旅客运输管理科,不按要求填写或逾期上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同时,请你们认真核查企业投车运营情况,并于6月30日前将《2013年度新增省际市际客运班线投车运营情况表》(见附件3)上报我局旅客运输管理科。
(二)审核、调研工作。
1.7月,我局对各市上报的运力发展计划进行整理、汇总及初步审核,形成运力发展计划表(调研稿),组织各市运管处进行会商和现场调研(具体事宜另行通知),采集实载率数据,听取相关意见。
2.现场调研后,我局对调研情况汇总审核,并召开客运行政审批会议审定,确定运力发展计划后,在广西道路运输信息网公布。其中,涉及泛珠三角区域的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发展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十省区市省际道路客运合作发展协议书》的要求与相关省份会商,根据商定结果做相应调整,在广西道路运输信息网公布。
(三)受理申请工作。
运力计划公布后,各市运管处按要求填报《2014年新增省际市际包车客运运力分配建议表》(见附件4),组织辖区内道路客运企业按照我局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具体事宜另行通知)。我局将在广西道路运输信息网公示运力发展计划申请事项。
(四)审批工作。
在法定时限内,经收集整理相关方反馈意见后,我局召开客运行政审批会议对运力发展计划申请事项作出审批决定,并在广西道路运输信息网上公告审批结果。
四、道路客运班线实载率的采集工作
售票系统能自动统计年度平均旅客出站率的,以系统自动统计的年度平均旅客出站率作为实载率;售票系统不能自动统计的,以旺季、淡季不同时段抽查的平均旅客出站率作为实载率。
五、运力发展计划工作的组织和要求
(一)领导高度重视。
运力发展计划工作是推动道路客运行业宏观调控、促进运力结构调整和满足群众出行需求、提高社会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运管处和道路客运企业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带头学习文件,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文件要求,亲自组织研究和部署本辖区、本单位的运力发展计划工作,协调处理运力发展计划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二)明确人员责任。
各市运管处和道路客运企业要成立运力发展计划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运力发展计划的调研、填报、审查、反馈、协调等相关工作,明确相应的工作责任。
(三)深入开展调研。
各道路客运企业要成立调研小组,对上报的运力发展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重点调研运输市场供求情况、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有无重大矛盾纠纷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因素等,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
(四)认真填报审核。
各道路客运企业的具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文件规定及附表的填写要求,按照规定格式填报资料,经企业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辖区市运管处。各市运管处收集汇总并认真审核客运企业填报的资料,填写相关的信息资料,经主要领导审核和集体研究同意后报我局,确保运力发展计划工作规范开展。
为顺利开展2014年运力发展计划工作,请你们将运力发展计划的相关事项及时传达至辖区内各运管所及道路客运企业,并认真组织本辖区内道路客运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运力发展工作,辖区内县际、县内道路客运运力发展工作可参照执行。
附件:1.2014年广西道路客运运力发展计划表(1—5)
2.新增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调研表
3.2013年度新增省际市际客运班线投车运营情况表
4.2014年新增省际市际包车客运运力分配建议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4年5月14日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