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直通港澳运输行业管理业务于2024年4月由自治区商务厅移交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为规范广西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直通港澳道路货运业务办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现将我区直通港澳道路货运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已有广西直通港澳道路货车指标管理
(一)拟从事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指标使用权(简称车辆指标)。目前我区共有169个直通港澳货车指标。如需新增客车或货车指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后另行规定。
(二)对于取得车辆指标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未投入运营,无正当理由连续180天没有通关记录或一年内累计报停超过180天的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视为主动放弃车辆指标,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示15天后,统一收回并调剂使用。
二、直通港澳道路货运业务办理流程
(一)企业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广西区内。
2.企业应当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①本企业为港澳企业的全资子公司;②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③在澳门设立本企业绝对控股(股比在51%以上)的子公司。
3.经营者应当熟悉与道路货运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运输作业管理、市场准入条件和要求、运输作业的技术性问题、道路安全等领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货车指标申请材料
1.申请书及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企业股权关系证明。
(三)货车指标申请流程
1.企业向所在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
2.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企业申请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2.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视情使用空余指标进行调剂。
3.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调剂结果通告有关设区市交通运输局。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申请变更指标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四)企业经营许可申请
1.取得直通港澳货车指标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相关要求,向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直通港澳货运经营许可,并提供有关材料。
2.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广西直通港澳普通货物运输)等许可事项,并按规定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两地牌和驾驶员准驾证书申领
已取得广西直通港澳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向广东省公安部门提供运输车辆、驾驶员的有关材料,以及车辆指标批准文件、企业股权关系证明,申领《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其中属港籍、澳籍的跨境运输车辆,还需申领内地机动车号牌及《机动车行驶证》。申请企业的每辆跨境运输车辆需对应备案一名跨境运输驾驶员,其他跨境运输驾驶员备案在企业名下。后续车辆及驾驶员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六)《道路运输证》配发
在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完成直通港澳货车与驾驶员备案手续的,由直通港澳道路货运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机构申请配发直通港澳货车《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有效期应与《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批准通知书》有效期一致。
(七)直通港澳道路货运企业向通关口岸的海关、边检部门办理相关通关手续。
三、企业经营管理要求
直通港澳道路货运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要求做好车辆技术管理和驾驶员教育培训,按规定购买相关保险,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案。
四、行业管理要求
(一)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审批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申请材料,办理我区直通港澳道路货运企业及车辆申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业务,不得拒收拒办,不得违规增设门槛和条件,不得对车籍所在地为广东的直通港澳车辆进行限制。
(二)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审批机构要加强部门联动,强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办理、监督管理等信息的交换共享。
(三)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企业资质、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遵章守法、规范经营、安全生产、优质服务。
(四)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 强化对直通港澳道路货运车辆的动态监管。
(五)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直通港澳道路货运企业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及时收集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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