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道路运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道路运输协会;英译名称:Guangxi Road Transpiration Association;缩写:GXRTA。
第二条 广西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注册、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区性社会团体;是由全区范围内的道路运输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属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利益。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自律、自立、自强,守法经营,为政府、为社会、为道路运输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及参谋助手作用。协调本行业与社会,本行业内部的关系。同时,本会致力于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依法维护道路运输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平安、和谐、文明的道路运输行业。
第四条 本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组织和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西南宁市滨湖路6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道路运输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围绕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和会员的需求开展各项工作,沟通经营者、从业者和政府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要求和意见,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行业经济技术资料的统计、调查、收集、研究和整理,发展战略及重点、热点、难点等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标准以及行业法规和标准等方面的依据和建议;开展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有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积极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三)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加强与保险金融机构协作,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的关系,提高企业抵御风险能力,促进行业协调发展。
(四)组织和开展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建立全区道路运输人才资源库,为道路运输企业输送合格的从业人员,提高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组织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和管理经验交流、技术经济咨询服务、会展招商等活动,推广新技术、新经验、新工艺、新产品、新成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指导和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六)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制订和倡导实施有关道路运输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护正当竞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协调发展;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风气;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和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七)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承担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运输价格制定和协调、企业等级评定、招投标、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安全生产自律管理和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协调等相关工作;参与行业立法工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承担课题研究、项目论证、规划编制、成果鉴定、职称评审、政策法律咨询、组织学术讨论、行业标准研究,可行性方案研究和评议等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为道路运输行业业务服务工作。
(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国内外道路运输行业间的技术经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在会员企业涉外运输、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等方面发挥中介作用。
(九)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协调和加强各种运输方式之间,以及道路运输行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联系工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推动和促进公铁联运、公水联运、公航联运等区域综合运输体系,现代物流体系,信息传播体系的优化发展,并推动本会各项活动的广泛开展。
(十)编辑发行行业的有关刊物、资料和网络信息。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凡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道路运输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管理机构、社会团体、代理机构和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承认、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协会或协会授权机构批准,即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凡热心道路运输事业的专家、学者、企业经营者、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及有代表性的个体经营者、知名人士,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经协会或协会授权机构批准,即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会员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四)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会员由会长和本会秘书处同意,在下一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批准确认。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
(四)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行业信息和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要求本会协助研究解决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问题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本会制定的自律性的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利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会需要的信息、资料和先进经验,按规定及时报送;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本会,办妥有关手续,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不履行义务,如无特殊情况,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作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本会制定的自律性的行规行约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
单位会员因转产、停业、破产,其会籍相应取消;个人会员在受刑事处分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四条 对会员入会、退会或予以除名,本会将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根据议事和开展工作需要,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本会各级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聘请名誉理事、名誉会长、顾问和高级顾问;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或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或协商产生,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
理事由有关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情况难以继续任职时,原推荐单位可以提出调整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审查理事的增补和调整,在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批准确认;
(六)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七)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十)处理其他属于理事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条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和业务需要,秘书处内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本会专职工作人员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一律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条 根据本行业生产和专业特点以及协调发展的需要,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本会的分支机构。各专业委员会在秘书处的指导和统一安排下开展日常业务活动。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合并、撤销,由理事会决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竞争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廉洁勤政,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始终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会员、为企业服务;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组织实施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本会对外和紧急事务等重大工作事项;
(五)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选举决定;
(六)其他须经会长处理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完成会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社会、经济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部门拨款等各类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有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退休反聘人员的有关待遇由本会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或其委托管理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二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